陈卫东律师亲办案例
成功为一起学生人身损害依法维权,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来源:陈卫东律师
发布时间:2015-04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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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共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简报

第三期

中共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支部委员会         2015年4月3日印发

近日,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成功为一起学生人身损害依法维权,保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。

原告罗英(化名)、被告朱华(化名)、被告李林(化名)三人事发时均是小学校小学生,三人是同班同学关系,均系未成人, 被告张强(化名)是一个体工商户。去年10月,被告李林将从被告张强(化名)处购买的仿真枪一支带到学校,在课间休息中被告朱华私自从被告李林书包中拿出该枪支,用“塑料枪弹” 射向原告,将原告左眼击伤,事故发生后,经医院治疗,原告被司法鉴定所评定为十级伤残,原告因本次事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。

该教育机构责任纠纷案由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卫东代理。当事双方对承担责任的比例、赔偿标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。为此,陈律师通过深研侵权责任法规,在充分准备诉讼的基础上,提出了处理意见。江津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审理后作出了一审判决,在判决书中采信了原告法定代理人的代理人陈卫东律师的全部意见,作出判决如下:由违法出卖枪支者被告张强承担60%的赔偿责任,由持枪伤人者被告朱华承担15%的赔偿责任,由购买枪支者被告李林承担15%的赔偿责任,由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被告小学校承担10%的赔偿责任,并由四被告按比例承担本案的案件受理费。本案判决书送达后,原、被告均未上诉,现判决书已生效,大部分当事人自动履行了判决义务。本案经依法处理后,使被害人合法权益受到保护,违法者得到教育,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。

报送:重庆市律协党委、区两新工委、区政法委、区司法局、区司法局党总支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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陈卫东律师高级合伙人律师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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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陈卫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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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重庆津舟律师事务所
  • 职  务:
    高级合伙人律师
  • 执业证号:
    15001*********41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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